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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1-08-25 11:26:39 来源: 收藏

桂建标[2011]4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无障碍建设工作是各级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无障碍建设工作,2007年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也先后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全区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无障碍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列入全国100个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并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组的验收。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无障碍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无障碍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从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无障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市容)、民政、交通、财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与投入,加强督导与考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典型,树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依据《创建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各县、县级市可参照执行《创建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创建工作目标,制定并落实年度创建计划,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无障碍建设推进至所辖区、县(市);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启动乡镇和农村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全面推进我区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三、各地要将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要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制定法规、人员培训、检查评估、宣传等工作。   

    四、各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居住小区、学校与园林建筑、汽车站、客运码头、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宾馆、邮政、电信、银行等各类公共建筑,必须坚持无障碍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从源头上把好关,避免造成新的历史欠账,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要达100%。

    五、各地要切实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力度,改善和消除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生活障碍,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品质。加强对建成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功能。

    六、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无障碍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地年度创建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各地无障碍建设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委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委办公室计划今年底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县进行检查。

附件: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