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房产局、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下同)建设,确保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工作任务,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共同商定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和建设年度计划,并将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纳入住房供应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要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优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二、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各市、县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供应。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地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三、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和加快用地的落实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没有落实到地块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除外)用地。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应分别将上半年和前一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五、明确职责和加强协调配合
加快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涉及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资金落实的实际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天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