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我厅制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桂建管[2007]8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标准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为促进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我厅制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桂建管〔2007〕84号)有关规定,结合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注册申请表和网上申报要求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分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开云官方网址上办事指南(网址:/wsbs/Bsjn.aspx)登陆个人版用户入口,填写并打印以上申请表(纸质申报材料按下述要求申报),同时生成相应的电子数据后通过互联网在线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
二、市级受理企业个人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⒉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⒊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均需核验原件);
⒋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申报材料由《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上述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⒉ 原注册证书;
⒊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均需核验原件);
⒋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申报材料由《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和上述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⒊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均需核验原件);
⒋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⒌ 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申报材料由《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及相应上述3、4、5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四)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⒉ 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⒊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⒋ 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申报材料由《企业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和上述2、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报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⒊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六)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⒉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⒊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⒋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和上述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报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申请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⒉ 身份证明复印件;
⒊ 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⒋ 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市级初审及上报省级材料要求
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上报函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其余材料留存市里备查。同时将各注册类别的网上申报数据汇总后上报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一)初始注册
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⒉《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需按1汇总表上的顺序排序并编号);
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仅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⒋《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份(仅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其中,3、4单独分册装订。
(二)延续注册
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⒉《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需按1汇总表上的顺序排序并编号);
⒊ 原注册证书;
(三)变更注册
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⒉《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按1汇总表上的顺序排序并编号);
⒊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⒋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原件核验章);
⒌ 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原件核验章);
(四)增项注册
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⒉《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需按1汇总表上的顺序排序并编号);
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仅增项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⒋《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份(仅增项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其中,3、4单独分册装订。
⒌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五)注销注册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⒊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六)重新注册
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⒉《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需按1汇总表上的顺序排序并编号);
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仅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⒋《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份(仅公路、水利专业所需)。
其中,3、4单独分册装订。
(七)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
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⒉ 身份证明复印件;
⒊ 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⒋ 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省级受理及审批
我厅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市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的,除公路专业需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水利专业需转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外,在19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结果在开云官方网址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及转外会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对申请执业单位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在19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注销注册、企业更名、个人更名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审批通过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申请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我厅核发注册证书。对审批通过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由我厅统一制作执业印章。
五、其他
(一)对于从外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须由企业提供申请人未在原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到我厅政务中心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区申请注册执业。
(二)跨地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并上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申请企业更名变更的,需将本企业所有注册人员(包括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全部收齐,并交至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方可受理、审批。
(四)我厅联系方式
地 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95842,2366131
传 真:0771—5595824,236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