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我厅今年的工作安排,为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定于2013年5月份开展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督查范围是在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南宁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每个设区市抽查3-5个工程,抽查县(市、区)1-2个工程。督查组根据各地项目表进行抽查。
二、督查内容
(一)结合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3]20号)要求,督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情况,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
(四)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程风险管控,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等实施情况;检查应急预案制订、应急资源保障和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相关的准备工作和书面汇报工作。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将下列资料存放在现场备查:
1.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原件);
2.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3.区外企业的入桂备案资料;
4.企业总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记录;
5.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过程控制资料;
6.企业对施工项目建立的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及落实情况(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复查记录、整改完成报告)。
(三)督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场接受检查。
督查的具体时间、行程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
四、督查处理
对在本次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对涉及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韦道业,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