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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2014年版)的通知(桂建管[2014]2号)

2014-01-10 17:15:15 来源: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作用初步体现。但各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签发送达环节存在不规范行为。为此,我厅编制了《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2014年版),现印发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送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扣分通知书送达工作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属于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规范扣分通知书的送达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2014年版),从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2014年版)具体扣分内容不变,仅对送达环节进行了规范。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版扣分通知书的执行,重点规范送达工作,把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扣分通知书的送达知识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上签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组织(如施工、监理单位)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组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按职务由高至低次序签收,在签收时应注明签收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受送达人是自然人(如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由本人签收。上述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组织的,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组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拒绝签收《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或无法人组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场时,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后把《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留在项目部,并拍照或摄像取证,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收时,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拍照或摄像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送达场所及在场人显示出来,作为送达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送达《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时,应优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由于行政执法的情况复杂多样,执法中往往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送达程序。《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要有统一编序的编号,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编号、份数、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送达人、受送达人要写清楚正确的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组织的,要写明法人组织的全称、工程名称、证书编号等,不可用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签发单位必须是行政机关,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签发和送达,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签发和送达。《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要加盖送达机关公章,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签名。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014版扣分文件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