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先施工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明确与此相关的工程质量鉴定性检测和工程质量评价工作要领,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补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我厅: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二、通过传真方式(传真号:0771—5861637)。
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补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质12公告.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