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5]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5年第一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桂建质〔2015〕4号)部署,我厅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15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南宁、桂林、来宾、河池、百色等5个设区市及其所辖部分县共34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中:市域本地检测机构8家;县域已就位的检测机构15家,资质未就位的检测机构7家,异地试验室4家。本次重点检查检测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和资质未就位的县域检测机构,共下发15份整改通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较好地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合理配置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场地环境,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试验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积极推进检测信息化建设,市域检测机构都按要求安装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方面
部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仍疏于对辖区内县域检测机构的管理,对县域内建立检测机构的工作抓得不紧;对本地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建设和视频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资质检测机构放任自流,对县域内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闻不问,甚至有失控的现象,给一些建筑工程留下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二)检测机构方面
⒈广西都安公诚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和广西都安宏轩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因未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在2014年检查中已被停业整改的情况下,依旧对外承揽检测业务。
⒉有21家检测机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设备未按要求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占本次检查总数的61.8%;有15家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占本次检查总数的44.1%。上述未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均为县域检测机构。
⒊有8家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留置已检试样;试验室功能分区不明确;有5家没有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未建立或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不合格项目台账。
⒋边远山区的县域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素质不高,信息相对滞后。主要问题:一是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到位,检测方法不正确,检测结论存在错误等;二是标准规范更新不及时,使用过期标准出具检测报告;三是技术、质量负责人业务和管理水平较低。
⒌部分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一是试样来样委托单样品编号混乱、无规律、内容不完整、无法溯源;二是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无原始记录却有报告;三是钢筋原材重量偏差检验试件长度记录不真实;四是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记录不相符。
⒍部分市域检测机构不按规范进行抗渗试验。主要表现在:一是正在试验的混凝土抗渗试件上刻录的工程信息与委托单的工程信息不一致;二是正在试验的混凝土抗渗试验样品无唯一性标识;三是混凝土抗渗试验记录显示不规范;四是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渗透情况”与原始记录不相符。
⒎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要求对来样进行处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养护室或试验区内存在无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抗渗试块、水泥样品、砂浆样品、钢筋原材等;二是存在接收未刻字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现象;三是钢筋未按要求磨平两端就检测重量偏差;四是部分机构未设置试样流转标识。
⒏大部分县域检测机构未按质量体系要求运行。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对本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二是有2家县域检测机构无法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三是中级职称证未按时年审。
9. 部分检测机构对试验环境和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试验环境不达标;二是仪器设备缺乏专人统一管理和保养;三是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真实;四是仪器设备过期未检定或校准或检定(校准)后未经确认,未张贴三色标志。
(三)工地核查方面
本次检查还对各县已竣工或准备竣工的工程的检测报告、在建工程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情况进行了抽查。
小高层及高层建筑的常规建筑材料基本能按规范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多层建筑的材料送检频率不足;二是桩基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静载试验;三是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水泥、钢筋和防水材料的复检与主体材料复检混淆一起的现象较常见,未单独分类送检和保存;四是砌体砌筑砂浆未按规范留置足够的组数;五是大部分工程未提供防水材料和涂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六是门窗主材未检测型材厚度和涂膜厚度;七是部分工程未提供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八是工程项目部存放的检测报告往往滞后于工程形象进度。
抽查都安县电力花园新区工程,发现只有当天的送样委托单,其他质保资料无法提供;抽查全州县万鹂江山18#楼1组C30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不合格,一个月后仍未进行闭合处理。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或企业)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取得检测资质仍承接检测业务且在去年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2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对外承接检测业务;暂扣2家检测机构所有检测人员上岗证(见附件2),暂停其在广西境内的检测报告批准权、审核权和检测试验上岗资格,限其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证件交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对试验室管理混乱、计量认证未覆盖、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10家检测机构(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在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执行,逾期不整改的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质保资料严重缺失或整改不到位的2个在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见附件4)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责成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关工程主体结构和材料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未按规定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21家检测机构进行警告。
(五)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附件5)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六)上述被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见附件1、附件3),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确认合格并签章后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七)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见附件2),在本人所在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前提下,重新申报资质时可由所在检测机构提出恢复上岗资格的申请,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八)上述被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我厅将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其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县域内检测机构尽快就位,按期进行计量认证,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将检测数据及监控资料存档和上传,逐步推进检测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