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5〕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和换证的有关要求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企业需携带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核对复印件后退还)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厅政务服务中心,我厅将定期分批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时,在申请表和信息采集表中“申请内容”栏只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6年5月3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换证申请。
三、我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
⒈ 企业填写《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提交1份纸质版(含电子文档)。
申请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时,在《申请表》中“申请内容”栏只填写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⒉ 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申请换证企业需使用企业身份证锁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xzjt.gov.cn/ www.ncflgw.com),在“在线服务”栏目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录入的信息须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相符。
企业同时具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一并提出换证申请。
(三)企业携带申请材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负责核对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由核对人签字。
(四)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分期、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一并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汇总表》和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申请表》电子文档。
(五)我厅受理企业换证申请19个工作日后(不含证书制作的5个工作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到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2016年6月3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我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申请。
(七)我厅将定期公布已由我厅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四、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五、我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需在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已换证部分内容盖“已更换新版资质证书” 红色字样的印章。
企业既有住房城乡建设部、也有我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以及企业既有住房城乡建设部、也有我厅核发的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两种情况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负责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企业只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负责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及过渡期换证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15〕11号)中的“三、过渡期换证”内容。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5〕26号)作废。
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疑问,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2366127。
附件:⒈ 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