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5〕1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5年10月12日至23日,我厅对全区14个设区市、34个县(市、区)开展了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等县高级中学1#、2#学生宿舍楼项目,项目经理杨琳;建设单位天等县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龙化强;监理单位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项目情况及所提供资料反映项目经理等均履职严重不到位,未提供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及相应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涉嫌挂靠;二是屋面及其他多层楼板开裂渗水;三是落地式外脚手架立杆间距过大,实测达2m,首层基础堆积杂物较多,杆件设置不符合要求,连墙件设置不合理,多数缺失,局部架体立杆变形,剪刀撑未按要求设置,脚手架架体脚手板铺设不严密,顶层无脚手架防护,安全网破损严重;四是楼层临边、楼梯防护未搭设;五是物料提升机缆风绳设置不安全,无防护门;六是搅拌机无防护棚;七是现场各级电箱内配置均不符合要求,配电箱破损严重;八是多数安全资料未能提供,仅有的安全资料中资料员代签现象严重,从提供资料及现场情况反映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履职时间不符合要求;九是多数监理资料未能提供,从提供资料及现场情况反映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场履职严重不到位。
案例二: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凭祥市教师安置房工程,项目经理麦东灵;建设单位凭祥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黄祖飞;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雷振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与自然人李生军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与自然人黄志官签订钢筋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与自然人陈富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与自然人邓郭明签订外脚手架劳务施工协议,涉嫌违法分包;二是电渣压力焊接头错开距离不足35d;三是局部外脚手架转角处缺立杆,立杆间距较大,悬挑钢梁卸载钢丝绳未及时设置,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过大,无防护,连墙件设置数量较少;四是总配电箱内配置不符合要求;五是监理月报编制不真实,月报内容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
案例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平乐县华盛·滨江一品小区项目,项目经理李标;建设单位桂林市平乐华盛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中华;监理企业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黄建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能提供劳务分包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支付凭证,涉嫌挂靠;二是桩基部分资料缺失,主体已封顶但桩基和基础分部未验收;三是门边砌砖代替混凝土填塞,砌筑质量较差,竖砌、混砌和顶砖未斜砌等现象较多;四是两台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已过期,部分楼层没有楼层防护门,驾驶员无证上岗,未检测备案;五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位器失效、小车后限位和防断绳装置失效,司索工无证指挥;六是活动板房未达到A级防火等级,配备的消防设施不足;七是图纸会审设计未签字盖章,监理未签字盖章;八是项目无检查制度,检查资料不完整;九是总监出席周例会次数较少,日常履职不到位;十是监理未对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主要仪器设备审查未盖章,未留存子分部验收记录。
案例四: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施工的兴安县兴安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杨素芳;建设单位兴安中学,项目负责人郑少冰;监理企业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钟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未提供采购相关款项支付凭证,未提供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相应证明材料,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涉嫌挂靠;二是钎探记录无钎探人、监理签字,表格不齐全,质量保证资料与施工日志内容严重不符;三是砌体拉结筋留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砌筑墙体超5m未设置构造柱,窗台过梁模板支撑不符合要求;四是结构柱、后浇带现场实测未达到强度要求;五是物料提升机无备案手续,无防护门;六是未提供公司月检、周检记录,未提供公司检查通报文件;七是外脚手架连墙件5跨设一道,不符合要求;八是缺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九是隐蔽验收资料缺实测记录。
案例五: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公共租赁租房;项目经理田火强;建设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项目负责人杨文周;监理单位柳州市永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鑫。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能提供钢材采购合同及租赁钢管和扣件的支付凭证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涉嫌挂靠;二是第一层、第二层梁柱节点设计强度为C30,经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均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三是人工挖孔桩未做静载试验,未按一桩一表制作资料和留置试块;四是使用自拌混凝土,原材料计量设备无操作性。
案例六: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来宾市公安局公安监管中心,项目经理黄家丰;建设单位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鸿俊;监理单位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黄小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及监理单位签署的项目开工令为2014年5月18日,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1月7日才获得,项目开工前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以及支付凭证,仅提供所谓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涉嫌挂靠;三是填充墙一次砌筑到梁底、斜砖砂浆不饱满;四是砌筑砂浆搅拌原材料无称量措施;五是训练馆砌体中间补做混凝土腰带的两张整改照片造假;六是2014年5月搭设的临时活动板房(宿舍及办公室)未达到A级防火等级;七是临近建筑物的高切坡(最高达6.9m)无防护措施。
案例七:来宾市润林国际商务写字楼;建设单位:来宾市润林商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龚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开工令为2014年2月16日,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4年7月24日才获得,项目开工前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建设单位于2015年1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停工,在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退场情况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工人进行内外装修作业,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案例八: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三江县三源批发城D区1#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林丽峰;建设单位广西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廖林泉;监理单位柳州市永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日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无参加例会记录,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至少2次、3次不参加工地例会,不履行管理义务;二是未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购买或租赁支付凭证等证明,涉嫌挂靠;三是混凝土构造柱截面尺寸严重偏小,构造柱钢筋截面尺寸达不到设计要求,箍筋间距过大,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间隔500mm设置;四是后植拉结筋松动较多,且未进行钢筋拉拔试验;五是梁柱节点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六是施工现场旁边的幼儿园在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而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和起重量限制器缺失。
案例九:广西壮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CBD)北部湾滨海中心4号楼,项目经理邓武君;建设单位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森;监理单位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韦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不能提供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姚绍旭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凭证,无到岗履职材料,涉嫌挂靠;三是不能提供混凝土、模板等大宗建筑材料的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涉嫌挂靠;四是不能提供塔吊租赁、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涉嫌挂靠;五是将钢管内外架承包给个人(盛诗义),涉嫌违法分包;六是施工电梯楼层运输通道与外架连接,混凝土泵管与外架接触;七是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由工人自己操作)。
案例十: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CBD)北部湾滨海中心5号楼,项目经理梁卫华;建设单位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森;监理单位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韦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不能提供钢筋、模板、钢管等大宗建筑材料的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涉嫌挂靠;三是将人工挖孔桩工程劳务承包给个人(何明清),涉嫌违法分包;四是将基坑支护工程承包(包工包料)给防城港市集泰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五是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未能提供上岗证;六是临时活动板房芯材达不到A级阻燃材质要求。
案例十一: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西林时代广场1#楼、公寓楼工程,项目经理陈友;建设单位广西百色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明秋;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申桂乔。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监理例会签到表中无签到记录,安全员陈静、陈玉发,质检员陈莺娇,见证取样员黄青细,材料员黄美钦未到场接受检查,项目部周检记录中的项目经理签名系他人代签,均视同未按约定到岗履职,涉嫌转包;二是检查时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整改时先后两次提供社保证明文件,显示外省人员的社保在百色市缴纳,第一次提供的证明文件有涂改,并且前后两次均有造假嫌疑;三是检查时未提供采购或租赁材料、设备的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整改资料中仅提供5份有涂改痕迹的以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涉嫌挂靠;四是未提供专业分包(旋挖桩、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凭证,涉嫌挂靠;五是现场砌筑砂浆使用P.C32.5水泥拌合,与砌筑砂浆配合比报告中使用P.O42.5水泥不符;六是设计要求所有砌体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实际部分砌体使用烧结多孔砖,未进行设计变更;七是现场大量使用圆孔烧结砖,存在不同砌体混砌现象;八是门顶过梁高度、配筋和入墙长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九是室内卫生间翻边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十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全长贯通设置;十二是实测铝合金窗框壁厚约1.1mm、铝合金门框壁厚约1.4mm,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铝合金门窗框固定片规格、间距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十三是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十四是使用的玻璃纤维网格布无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未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督抽测不合格;十五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未采用由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的构件,力矩限位失效,钢丝绳保养不到位,断丝断股;十六是施工电梯外笼门机械锁缺失或失效,电气限位损坏或人为强制失效,电梯吊笼与传动板连接销轴止退卡板松动,开口销使用铁线代替。
案例十二: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施工的靖西县德爱保障性住房小区二期工程8#、11#、12#、14#、17#楼,项目经理张六英;建设单位靖西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零木香;监理单位北海鑫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林进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队伍,涉嫌违法分包;二是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例会签到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无签到记录,均视同未按约定到岗履职,涉嫌转包;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涉嫌挂靠;四是铝合金门、窗主框壁厚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结构设计要求框架柱与砌块墙拉结筋贯通填充墙全长,现场按1m长预留;六是砖墙内门窗洞过梁高度和入墙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七是窗台压顶无入墙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八是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采用钢丝网砂浆表面加强,现场仅在不同墙体交接处设置钢丝网;九是斜屋面的屋面瓦未按设计要求将每片瓦片用双股铜丝与φ6钢筋绑牢;十是所有套内房屋门洞位置未按设计要求设防腐木砖;十一是物料提升机所有围栏门缺失,吊笼向上运行时笼底形成施工通道,8#、11#楼物料提升机的配重使用水泥空心砖、水泥袋代替,未能提供安装验收及使用登记备案等资料;十二是外架与建筑物间距局部达390mm未设防护,外架拉结点未按方案两步三跨设置,采用柔性拉结,无刚性顶撑;临时性用房未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
案例十三: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靖西县山水国际(1~10#楼),项目经理王洪生;建设单位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磊;监理单位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曹莲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许可证中显示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81700㎡,而施工单位只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嫌超资质承接业务;二是项目经理王洪生为临时二级建造师,涉嫌超出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业;三是接受检查前,现场安全负责人与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上的人员不相符,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例会签到表中,项目经理签名与现场本人签名不相符,有代签嫌疑,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签到记录,均视同未按约定到岗履职,涉嫌转包;四是未提供工程款拨付凭证,以个人名义签订采购、租赁合同,无转帐凭证和发票,劳务分包合同签名盖章不全,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涉嫌挂靠;五是安全员仅配置2人(刘潇群、冯建平,其中冯建平不在现场);六是2#楼砂浆配合比报告使用P.O42.5水泥和石灰膏,实际使用P.C32.5水泥和石灰王,无砌筑砂浆原材料计量设备;七是使用自拌混凝土,无原材料计量设备,标准养护试件留置组数不足;八是设计填充墙拉结筋通长设置,实测约60cm;九是框架抗震等级设计为二级,钢筋未做抗震性能指标复验;十是未能提供自拌混凝土使用的缓凝减水剂型式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十一是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放在楼层下集中泡水养护;十二是施工升降机左笼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为2010年7月,已超过5年使用年限,右笼防坠安全器已超过检测标定日期,笼顶门电气限位被人为强制失效;十三是1#楼塔式起重机未检测备案即使用,变幅钢丝绳断股严重;十四是转换层高大模板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十五是工人宿舍活动板房未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
案例十四: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乐业县兴业商贸城一期,项目经理杨再兵;建设单位乐业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黄莉星;监理单位武汉宏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左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完整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务合同(整改资料中仅提供了10名作业人员的合同);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只有一张以项目部名义购买井架的收据),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未提供专业分包(CFG桩)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涉嫌挂靠;三是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无计量设备,配合比牌中未标注水泥品牌和种类,经询问实际使用P.C32.5水泥,配合比报告使用P.O42.5水泥;四是使用自拌混凝土,悬挂的配合比牌未标注砂石含水率,亦未计算施工配合比,抗渗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未进行复检,也未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未能提供P6抗渗混凝土的试验报告;五是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和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均未注明具体代表构件;六是砌体材料未检验已使用,且部分使用了圆型孔烧结多孔砖,有多孔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混砌现象,墙体交接处留直槎,未设拉结钢筋,部分构造柱已封模,但主筋尚未与上部结构连接。七是构造柱主筋搭接长度、搭接区加密箍设置不符合要求,墙柱拉结钢筋长度不足,末端未设弯钩,构造柱箍筋间距过大;八是已开始砌筑墙体,但尚未对后植钢筋进行拉拔检测;九是钢筋未进行抗震性能指标复验;十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连接螺杆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过低,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拉杆与附着框连接销轴仅为Φ22mm,且未放置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起重臂端处变幅小车钢丝绳滑轮开口销使用铁线代替;十一是物料提升机未设置楼层平台安全门,无视频监控联动系统,未检测备案即已使用;十二是外脚手架结点少,采用柔性拉结,无刚性顶撑,个别立杆底部悬空,部分主节点小横杆缺失,安全网未满挂;十三是临时用电整体不符合规范要求,用电系统缺PE线,电箱内未安装可见断点隔离开关,多个开关箱不符合“一闸一机一漏一箱”要求;十四是部分楼层临边无防护,悬挂式物料平台临边防护高度仅80mm。
案例十五:德保县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德保县民族中学分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黄仕鹏;建设单位德保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负责人赵裕能;监理单位广西昊建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仲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未提供任何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市场行为相关资料查阅,也未提交整改报告;二是施工单位无管理人员在现场接受检查,未提供任何资料供审查,也未提交整改报告;三是搅拌机旁的砂浆配合比牌为空白,无原材料计量设备;四是铝合金门窗框固定片规格、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门窗型材实测壁厚不足,窗台未设置混凝土压顶;五是未提供包括设计文件在内的任何质量控制资料供审查;六是现场未提供任何安全管理资料供审查;七是外架立杆间距实测多处达2.1m,主节点小横杆有缺失现象,采用柔性拉结,无刚性顶撑,架体内未按要求进行防护,外架安全网破损严重;八是建筑物阳台临边无防护,楼梯间顶层休息平台防护栏杆高度不足、不稳固;九是分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可见断点隔离开关,总箱漏电断路器参数选择错误,搅拌机旁的电缆浸泡在泥浆中;物料提升机出厂日期为2009年3月5日,已超过使用年限,吊笼防坠落装置被人为强制失效。
案例十六:广西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龙山中心小学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黄军;建设单位港北区中里乡龙山中心小学,项目负责人韦志学;监理单位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谭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班子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未履职,未能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工资支付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未能提供钢筋、水泥、脚手架等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涉嫌挂靠;二是构造柱纵向钢筋偏位30—40mm;三是模板支架方案为钢管支架,实际采用木支撑架,圆木尾径只有40mm,且未剥皮使用;四是原材料进场未及时报验;五是天然地基未能提供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六是未能提供施工过程钢筋保护层检验报告;七是脚手架施工方案中连墙件为钢管刚性连接,实际做法为钢筋柔性连接;八是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停层装置失效。
案例十七: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项目经理覃映淦;建设单位是港北区奇石乡中心小学,项目负责人覃达华;监理单位是广西建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韦长禄。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未能提供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证明材料,未能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合同、社保、工资支付证明材料,项目管理班子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班子不履职,涉嫌挂靠;二是构造柱纵向钢筋偏位30—40mm,墙柱拉结钢筋部分伸入构造柱只有60—70mm;三是模板支架方案无相关安全验算书,实际采用木支撑架与方案不符,圆木尾径只有60mm,且未剥皮使用;四是未能提供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五是未能提供施工过程钢筋保护层检验报告;六是脚手架的施工方案中连墙件为钢管刚性连接,实际做法为钢筋柔性连接,且只拉不顶,无脚手架验收记录;七是模板施工方案缺乏操作性,未注明立杆、水平杆的间距,立杆未垂直支顶,立杆底部采用砖块垫高,模板支架无验收记录;八是物料提升机停层平台与脚手架相连。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施工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地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