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8〕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8年10月16-26日,我厅组织对全区14个设区市、28个县(市、区)开展了2018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对检查中发现的1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详见附件)。对上述案例涉及项目存在的市场违法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及时组织整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附件:2018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2018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扶绥县东盟国际长旺商贸城A/B/C栋及附属地下室。施工单位: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柏霖;建设单位:广西扶绥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智;监理单位: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曹随康。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直接与施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情形,施工单位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款项支付凭证,未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梁板钢筋主次梁节点处,次梁端部钢筋锚固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规定。
二是楼层未按施工方案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规定;标养试块未按要求进行养护,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1.1条规定。
三是梁柱节点不同强度混凝土同时浇筑时无隔离措施,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3.8条规定。
四是现场采用墙柱梁板同时浇筑工艺,但未能提供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规定。
五是楼梯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5.5.3条规定。
六是框架柱纵向受力筋搭接区部位只有100~200mm,未达到35d,且不少于500mm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5.4.6条规定。
七是混凝土构件有露筋、蜂窝、麻面等缺陷,且未按要求进行修补、形成记录,违反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8.2.2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是外架剪刀撑未连续设置到底部,水平封闭未满铺竹脚板或钢筋网片,安全网张挂不及时,外架与楼层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4条及6.6.3条规定。
三是施工现场配置灭火器不足,楼层未安装消防水管,未设置消防栓,未配备水带、水枪,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2条及5.3条规定。
四是工作面未搭设临边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条规定。
五是现场未封闭,无安全通道,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条规定。
六是现场三级配电箱直接跳过漏保搭接插座,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4条规定。
七是拆模顺序错误,先拆满堂架后拆模板,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4.5.1条规定。
八是塔式起重机爬梯未设置休息平台,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141-2006)第4.4.6条规定。
九是塔式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141-2006)第6.1.1条规定。
案例二:资源县初级中学综合业务楼工程。建设单位:资源县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易孝和;施工单位: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蔣黎妮;监理单位:柳州市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艳平。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点规定,涉嫌挂靠。
二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中的模板、钢筋、外架等分项工程劳务再分包给个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六点规定,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局部楼板板底、楼梯梯段板施工缝处存在夹渣、麻面等质量缺陷未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3条第1款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工地大门旁临时活动办公板房材质为泡沫板,板房材质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1条第1款规定。
二是模板支架存在钢木混搭现象,楼梯模板支架为木支撑,楼层满堂架为钢管扣件式模板支架,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第1款规定。
三是木立柱杆径小于80mm。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5.1.5条规定。
四是钢管模板支架扫天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5.1.9条第c款规定。
五是钢管模板支撑架扫地杆未双向连续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5.1.9条第c款规定。
六是现场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将临时用电、临边防护等常规危险源列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范畴,未能有效辨识重大危险源,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一条规定。
案例三:全州县湘江壹号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单位:全州咸亨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荣华;施工单位: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裕发;监理单位: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宏山。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将“土方开挖劳务及外运”分包给个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点规定,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部分混凝土柱、剪力墙存在孔洞、蜂窝、露筋、烂根、错台等质量缺陷未及时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3条第1款规定。
二是楼面施工层已经绑扎的部分柱子箍筋弯钩一头为90度角,违反《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 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第62页关于箍筋弯钩构造的要求。
三是现场砂浆搅拌站砂浆配合比牌无砂浆类型、砂浆设计配合比、砂浆材料换算用量计算等内容,砌筑砂浆未按砂浆配合比进行计量,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项目部未对现场梁截面尺寸为500x1100mm、600x1100mm、310x1800mm的高大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四点第一条规定。
二是外架上钢管、扣件等材料未及时清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6条规定。
三是电箱电缆线架设在外脚手架上,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2条规定。
四是悬挑式卸料平台钢丝绳绳卡不足4个,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4.7条规定。
五是部分楼层临边、楼梯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规定。
六是部分楼层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规定。
七是现场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将基坑维护、木工间等常规危险源列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范畴,未能有效辨识重大危险源,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一条规定。
案例四:武宣县政法旧区片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炜俊;施工单位: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邱万金;监理单位: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国华。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项目经理邱万金、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林建维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支付证明;技术负责人罗江、安全员徐智杰、施工员叶强、质检员张莹的合同签字疑为他人代签,合同涉嫌作假,且未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支付证明材料。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是现场实际负责人为李文威。《建筑工程钢管外架承包施工合同》由李文威(甲方)与覃明科(乙方)签订,均未盖公司公章,未能提供李文威的授权书及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材料;分别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嫌违法分包和挂靠。
三是无法提供钢筋的材料合同,钢筋的材料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为个人账户“支建平”支付且无合理解释,无法提供物料提升机的租赁合同及其材料款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无砂浆配合比牌和计量设备,配合比要求用石灰膏,现场实用石灰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4.0.8条和4.0.3条规定。
二是部分砌体灰缝偏大或偏小不均匀,且有灰缝透光现象,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3.2条和第5.1.12条规定。
三是部分预留构造柱钢筋偏位严重,箍筋弯钩角度和平直段长度不满足有关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4.9条和第5.3.6条规定。
四是部分构造柱混凝土不密实,流浆断层严重,马牙槎留置不规范,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3.2条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规定。
五是现场混凝土存在错台,在对蜂窝、露筋等质量缺陷未采取相应修补措施的情况下就完成砖砌体施工,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2条和第8.9.4条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井架处开口架两端未设置之字形斜撑,屋面外架施工进度滞后,外架内立杆与建筑间隙大于150mm,缺少防护;三、四层阳台外架拉结点存在多处被拆除的情况,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6.5、7.3.1、7.3.13、6.4.1条规定。
二是层间超过10m未满铺脚手板,安全网封闭不严密,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3.4条第3款和3.3.3第5款规定。
三是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未能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第一条规定。
四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井架配电箱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电箱无接地保护,电箱无系统图,电缆从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8.1.1、8.1.3、5.3.2、8.3.1、7.2.9条规定。
案例五:靖西市世邦·新城名郡(8#、9#、11#、12#楼)。建设单位:广西世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礼斌;施工单位: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义科;监理单位: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覃永宁。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广西世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将桩基分部工程肢解发包给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属于违法发包。
二是施工单位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防水工程施工分包给广西豫祥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其防水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劳务分包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个人或施工队。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嫌违法分包。
三是无法提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何义科、技术负责人范勇、质量员柴朋、杜茂明、安全员朱志、费海兵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嫌挂靠。
四是无法提供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等大宗材料采购款,以及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租赁款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抽查时未能提供规格HRB400Ф12钢筋(炉批号61-13-78418)的进场检验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规定。
二是部分楼层墙柱有胀模、麻面、蜂窝等质量缺陷未及时处理已进行砌筑施工;部分外墙柱错位5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2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1条规定。
三是现场拌制砂浆无砂浆配合比牌,搅拌无计量设施;使用中加气砖600*200*200、600*200*100未提供检测报告(且已使用在主体上);抽查12#楼5、6层,所有门过梁搁置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只有60~150mm,且厚度只有100mm(设计120mm);在厨房和卫生间外墙采用水泥砌块砌筑,与设计要求的加气砌块不符,且与加气砌块混砌,未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钢筋未按照要求设置加密段,且部分弯钩角度不足135度,平直段长度不足10d;部分构造柱实测上下搭接400mm,箍筋间距为300-400mm;马牙槎设计进为200mm(实测175mm),退为340mm(实测250mm),墙与柱相连时2根6@500拉结箍通长设置,实测大部分为900-1000mm,不符合设计要求,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报告,出厂合格证仅有1000平米,检测代表量为10000平米,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第5.2.1条、第4.0.5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3.6条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和内容不完整,外架拉结点未按照二步三跨设置,外架内立杆与建筑间隙大于150mm未防护,外架开口处未设置斜撑,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3.1.3、6.4.1、7.3.13、6.6.5条规定。
二是外架层间防护未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网封闭,局部立杆纵向间距超过方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条第3款、3.4.4条第1款规定。
三是11#楼2层一名砌筑工人在临空一侧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电梯井未安装防护门,电梯井封闭不严密,违反《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4.2.2、4.2.3条规定。
四是部分配电箱未作重复接地,施工电梯用电设备未设置专用的开关箱,箱体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3.2、8.1.3、8.3.1条规定。
案例六:梧州市福达花园D1#、D2#楼工程。建设单位:梧州市福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兜旺;施工单位: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泽霖;监理单位:广西梧州天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树养。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提供项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是未能提供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0.9厚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格合格证及复检报告,违反《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3.0.7条规定;未能提供回填土压实度检测报告,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6.3.4条规定;未能提供砂检测报告,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2条规定;未能提供润丰P.C 32.5R水泥合格证及复检报告(出厂日期:8月9日),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4.1.1条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条规定;未能提供PHC桩身完整性报告,违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9.4.2条规定。
二是框架梁、框架柱、构造柱箍筋或拉筋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3.6条规定;部分楼梯面筋的锚固不符合设计要求(端部未下弯15d),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规定;部分楼梯底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实际8根,设计9根),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规定;部分楼梯板筋距构件边缘达10c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4.7条规定;部分框架边柱外侧钢筋未锚入屋面框架梁内,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规定;部分框架柱、暗柱在非连接区内搭接,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4.1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4.4条规定;框架柱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要求(未错开),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4.7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4.5条规定。
三是楼梯板厚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12cm,设计15c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1条、第8.3.2条规定;梁柱等混凝土结构存在蜂窝、夹渣现象,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第8.2.1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8.9.1条、第8.9.2条规定;现场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规定。
四是墙体拉结钢筋入墙长度不足,未按设计要求贯通墙体,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9.3.3条规定;当墙端无拉结时,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配的外加剂“砂白金”,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7条规定;部分过梁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9cm,设计12cm),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部分过梁搁置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12cm,设计24cm),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部分墙体临时间断处留设直槎不规范(无拉结筋),存在多孔砖侧砌现象,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5.1.11条规定;部分构造柱纵向受力钢筋搭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4.8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规定;悬挑钢梁在阳台处锚固长度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条规定;悬挑架首层未封闭严密,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B.4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规定;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规定;施工电梯处开口架无横向斜撑,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6.5条规定。
二是使用承插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第6.3条规定;使用承插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无锁止装置,违反《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第3.1.2条规定。
三是总配电箱线路未分色,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1条规定;接地PE线径不符合要求,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8和5.1.9条规定;接地地极不符合要求,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3.4条规定。
四是楼层、楼梯临边防护严重缺失,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4.1.2条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条规定。
六是重大危险源标识内容不正确,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一条规定。
七是楼层消防灭火器配置不足,未设置消防系统(含消防水源、立管、消防栓、水带、水枪等),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2条规定。
八是塔机基础排水不畅,存在垃圾,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度标志牌缺失,违反《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第C11.2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维保记录及交接班记录不全,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18条、第4.0.19条、第4.0.20条、第4.0.21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升降机极限限位器行程过长,违反《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第5.10.2.1条和第5.10.2.2条规定;施工升降机侧边防护间隙过大,缺失挡脚板,违反《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第5.5.3.8.2条、第5.5.3.8.3条、第5.5.3.9.3条规定;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单不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升降机维保记录及交接班记录不全,违反《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215-2010)第5.3.1条、第5.3.2条、第5.3.4条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案例七:玉林市恒大城三期项目。建设单位: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莹旭;施工单位: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江华;监理单位:玉林市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承祥。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砂浆配合比,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规定;砂浆搅拌无计量设施,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灰砂砖合格证、防水卷材合格证及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2.1条规定;未能提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用于浇注二次结构),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3.4条规定。
三是框架柱箍筋或拉筋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3.6条规定;楼梯斜板面筋的锚固形式、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端部应下弯15c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规定;部分楼梯板筋距构件边缘达10c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4.7条规定;部分楼梯底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实际:面8根、底12根,设计:面9根、底13根),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规定。
四是未提供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未留在相应的结构部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规定;梁、柱等混凝土构件存在偏位现象,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条规定;梁、柱等混凝土结构存在蜂窝、麻面现象,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第8.2.1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8.9.1条、第8.9.2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安全防护架体未高出作业面1.2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2条规定;作业层未满铺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规定;部分后浇带梁板无支撑,且有悬挑外架落于其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2~6.10.5条规定。
二是未实施两层模板支撑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规定;部分顶托伸出长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规定;模板支撑水平杆未连续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 条规定。
三是接地PE线径不符合要求,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8和5.1.9条规定;接地地极不符合要求,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3.4条规定;楼层开关箱有“一闸多机”现象,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规定。
四是楼层、楼梯临边防护严重缺失,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4.1.2条规定。
五是重大危险源标识内容不正确,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一条规定。
六是楼层消防灭火器配置不足,未设置消防系统(含消防水源、立管、消防栓、水带、水枪等),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2条规定。
七是塔机基础有积水,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规定;施工升降机极限限位器行程过长,违反《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第5.10.2.1条和第5.10.2.2条规定;施工升降机侧边防护间隙过大,缺失挡脚板,违反《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第5.5.3.8.2条、第5.5.3.8.3条、第5.5.3.9.3条规定;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单不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案例八:钦州碧桂园二期二区总承包工程(230#、231#、232#、2#车库)工程。建设单位:广西钦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意安;施工单位: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鞠源;监理单位:广西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建华。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施工单位使用技术资料专用章与多名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涉嫌转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相应规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3.0.1条规定;钢材原材料合格证未注明进场日期、炉批号、使用部位、批量,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规定。
二是现场正在浇筑混凝土,工人踩踏导致钢筋变形变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规定。
三是未提供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现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1条、10.1.2条规定。
四是墙体拉结钢筋入墙长度不足,未按设计要求贯通墙体,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9.3.3条规定;墙长超过5米,未按要求设置构造柱,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3.4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现场未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规定。
二是分配电箱内安装插座,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5条规定。
三是井口、临边防护不到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4.1.2条规定。
四是未提供塔吊顶升施工单位安装资质,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条规定。
案例九:咸亨·康桥1209三期(杜伦组团6幢)工程。建设单位:广西咸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单红波;施工单位: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有明;监理单位: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毅。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成立实际管理的项目部,将工程肢解分包给个人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违法发包。
二是以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租赁合同,但款项从建设单位人员的私人账户转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涉嫌转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基坑未按要求放坡、排水,也未进行沉降位移观测,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1.3条规定。
二是施工缝处梁板未按要求拆模或回顶,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1.2条规定。
三是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不满足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3条规定;未提供混凝土外观检验批验收记录,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1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主要施工道路未硬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规定。
二是现场多处构造措施、脚手板材质等与方案不符,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2条规定。
三是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与方案不符,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1条规定。
四是未编制有针对性的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4条规定。
案例十:凤山县翡翠园二期工程。施工单位: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党权;建设单位: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忠献。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仅有项目经理在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不在现场履职,现场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公司工资支付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情形,涉嫌违法挂靠。
二是现场未提供材料采购合同及材料采购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情形,涉嫌违法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砌体施工未能提供砂浆配合比报告,现场搅拌的砌筑砂浆无计量控制,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规定。
二是主体C30、C35、C40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仅留置两组,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C.0.1条第4款要求(不应少于三组)。
三是缺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架体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3条规定。
二是现场围挡不连续,无大门,无企业标识;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无标识,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缺失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
三是悬挑钢梁锚固段不足1.25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5条规定。
四是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未进行修改,未重新报审,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五是部分楼层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防护搭设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1.1、3.1.2、3.1.3规定。
六是公司季度检、项目周检等检查资料均未提供,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
案例十一:三江县华清园一期1#、6~9#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荣俊微;建设单位:广西三江县宝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日寨;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中坚。
一、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现场钢材资金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毛立彦),未提供购买材料发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款情形,涉嫌违法转包。
二是现场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公司工资支付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情形,涉嫌违法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砌体施工未能提供砂浆配合比报告,现场搅拌的砌筑砂浆无计量控制,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规定。
二是缺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规定。
三是门窗洞口过梁实测厚度小于设计厚度,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节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允许的偏差要求。
四是铝合金门窗已安装,未能提供检测报告,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6.1.2条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规定。
二是悬挑钢梁锚固段不足1.25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5条规定。
三是楼层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规定。
四是现场配电箱无接零保护,无标识,无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识,电箱门缺重复接地电气连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8.3.1条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条规定。
六是部分顶托伸出长度大于规范要求,模板支撑扫地杆未连续设置,封顶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 条和第6.1.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