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5〕1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建筑业发展质量,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认清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是指企业的总部为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能力及整体营运绩效,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对下属企业、分公司或部门采用层级的管理控制、资源的协调分配、经营的风险控制等策略和方式,使得企业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达到最佳运作效率的管理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正逐步提高,但整体依然偏低。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粗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规模大,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企业利润率远低于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平均水平;三是统筹、整合力不强,市场竞争主动权不够;四是管理能力跟不上,合同纠纷、工资纠纷多。主要原因:一是不重视总部管控能力建设。强调客观困难、报怨市场不规范的意见多,正视内部管理、抓内部管理的精力少;二是重规模,轻管理,过度依赖项目承包制,“以包代管”,企业规章制度无法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三是没有足够的成本管理能力,简单地把人财物等权力下放到项目部,总部管控能力跟不上。
二、深刻认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提高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较大,一些原来在高速增长期被掩盖的风险开始显现。特别是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活动以来,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不强的问题充分暴露。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强化、深化和细化企业总部在人力资源、财务监控、工程质量安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分包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控功能,积极探索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工作有效形式,加快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改革,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流程再造,打造一个强有力的企业总部,整体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企业运行质量和行业发展质量。
三、主要思路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为主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为核心,以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管理为技术支撑,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形成一批战略清晰、组织科学、权责明确、协同有力、资源配置高效的现代化建筑施工企业。实现企业总部的战略管控力显著增强,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对分公司、项目部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把控能力显著增强,集约化营运绩效大幅度提升;分公司的战略执行力显著加强,项目部生产中心、利润中心的责任定位更加牢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际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把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对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绩效考核指标,合理增加考核权重,绩效评价结果与薪酬挂钩。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零死亡”理念、实行“一票否决”绩效考核。企业总部要建立覆盖整个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企业主要领导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带队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积极推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质量安全问责制度,抓质量、保安全、促生产、创效益,努力提高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控能力。
(二)加强分公司管控能力建设。要明确设立分公司的标准和程序,设立之前宜进行考察评价,设立之后宜进行定期考核,对于没有竞争力、质量安全问题多、潜在风险大的分公司要坚决清理关闭。要逐步形成以直营分公司为骨干、加盟分公司为补充、公司总部管控到位、经营授权管理明确的分公司管理模式。要突出加强分公司印章管理,对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回收、销毁等流程进行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因印章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纠纷。要加强分公司投标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风险评估,不宜以低于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价格进行投标。
(三)加强总分包合同管控能力建设。施工企业总部要提高总承包合同的编制水平,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企业总结履约经验编制企业标准合同文本。要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坚决避免超资质分包行为。要重点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对计量、计价、支付、结算、误工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最大限度避免劳务纠纷。鼓励企业总部成立风险控制机构,对企业财务、经营、采购、合同等领域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
(四)加强资金管控能力建设。企业总部要加强对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钱流到哪里、管理就跟到哪里、监督就进行到哪里”的全程化管控模式。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支付到企业总部基本账户,不宜直接支付到分公司,禁止直接支付到私人账户。工程分包款、劳务款、材料款宜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合同指定账户,禁止支付到与公司无关的个人账户。要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确实需要进行现金支付的,应建立现金提取支付制度,禁止与公司无关人员提取现金支付。
(五)加强人力资源管控能力建设。企业人力资源配备应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保障企业总部管控高效顺畅运转。鼓励企业探索项目质检员、安全员工资由公司或分公司直接发放。项目管理人员应以公司或分公司文件形式任命并明确授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四个关键岗位应与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或分公司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宜一并实施,坚决避免项目管理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工资发放、无社保证明的“三无”现象。
(六)加强物资采购管控能力建设。企业总部宜建立以集中采购供应和材料采购合同审批及授权为基础的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集中规模采购的成本优势及服务优势。商品混凝土、钢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材料设备宜实行集中采购(租赁)供应。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宜以企业名义书面形式签订;需要以分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的,企业应有书面授权并主动向对方出示,以避免表见代理行为。材料款支付应建立明确的审批程序。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制是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引导企业切实把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建设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订出台《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约谈制度》。
(二)强化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监督方式,整合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行政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推动建筑市场监管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全程控制转变,从而促进企业持续不断加强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出台《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开展实时动态监管。
(三)加快诚信建设。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线运行,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总体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涉及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将不予认定。企业因总部管控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信息,将在全国平台上公开。鼓励各地综合实施信用评价,并将量化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投标环节。
(四)加大办案力度。从总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管理人员社保证明、质量安全履职情况等环节入手,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既要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更要重视警示教育工作,引导企业查找合同、资金、采购、人力资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企业、完善一套制度。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和服务作用,引导协会开展企业总部管控模型课题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的管控模式供会员参考。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施工企业,组织专题学习和座谈。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以访谈、论坛、观摩会等形式,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广泛宣传加强企业总部管控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建筑产业发展质量的重要作用。
施工监理企业、区外来桂施工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