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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6〕41号)

2016-06-12 15:54:2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管〔2016〕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事函〔2016〕415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申报试点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工程总承包试点,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节省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进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促进工程建设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申报。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区内有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业主制定试点方案,自主申报试点。

    (二)择优试点。加强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试点,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择一批项目作为试点。

    (三)依法实施。各试点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试点,规范实施。

    (四)大胆创新。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项目在管理体制机制、项目运营模式等方面大胆创新,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探索经验。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

    (六)《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

    (八)《关于印发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5〕105号)。

    四、实施部门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指导。其中,厅本级直接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试点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工作步骤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6年6月~2016年7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内已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业主、区内已开展施工总承包业务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二)编制配套文件与确定试点项目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⒈ 起草配套文件。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其中,优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⒉ 确定试点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选取本市有代表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向全区征集并公布。

    (三)实施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10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和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并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四)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回顾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流项目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出台和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在全区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为组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和勘察设计监管的厅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成立6个专责小组。其中:

    ⒈ 招投标专责小组。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

    ⒉ 勘察设计专责小组。由厅勘察设计处牵头。

    ⒊ 工程造价专责小组。由厅标准定额处牵头。

    ⒋ 质量安全监管专责小组。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牵头。

    ⒌ 标后服务专责小组。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

    ⒍ 法律顾问专责小组。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厅法制处配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协调沟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评估机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小组,为试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试点项目的若干关键节点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四)优化监管流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行的角度出发,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整理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