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6〕198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明确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规范我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5881296,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附件: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1日
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若干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等国家标准均对应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工程范围予以了明确。但近年来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厅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和标准的要求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给工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二)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三)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四)加层、扩建建筑物。
(五)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六)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七)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其他建筑物。
二、沉降观测相关单位的责任要求
(一)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工作,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检测机构在沉降观测工作开展前,应按要求编制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内容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规定。
(四)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施工单位在收集施工技术资料时,应及时收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在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提交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供审核确认。
(六)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必须符合标准和设计的稳定要求,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应继续委托原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直至达到标准规定和设计的稳定要求。
(七)施工单位应对检测机构开展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自行组织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以便比对分析。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过程实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确认表》,及时与各方沟通协调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三、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未能及时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开展沉降观测工作或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责令其整改。
(二)对已完工但未按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开展不少于12个月的沉降观测,沉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