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8〕30号
刘雁兵(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245121226263):
经查,2017年11月5日,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八步区桂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八步区桂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11·5”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函〔2018〕1号),认定你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仅限于制定有本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和培训计划,缺少日常的实际培训教育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地方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
作为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1年。受处罚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