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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3号)

2018-11-30 10:54:4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3号

零小昌(广西监理工程师证编号:桂45000257):

    经查,2018年4月21日,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广西添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工程“4•2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上政函〔2018〕55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二、对施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时,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厅已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6个月,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