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9〕8号
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3月15日,你公司在桂林市荔浦县第二中学教学楼(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第二中学教学楼“3•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荔政批字〔2018〕38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对施工场所疏忽日常安全监管,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3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