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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17号)

2019-02-03 10:26:4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17号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2月7日,你公司在梧州地委大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委大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18〕215号),认定你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存在以下行为:

    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治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