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全面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在此前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3月15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我厅科技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于思远,联系电话:0771-2260041;电子邮箱:515545194@qq.com。
附件:《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全面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各市、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引导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勘察、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二、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该验收为专项验收,应在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室外工程除外),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时,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测验证,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核验建设单位按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并通过绿色建筑验收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着力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验证;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公司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外环境保护的功能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四、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造价信息等相关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及时公布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适时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促检查。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要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绿色施工内容并按照《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同时应对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情况,构建新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及时编制和修订建筑节能的消耗量定额,准确发布节能门窗、新型墙材、保温材料等各类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完善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培训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运营等单位的宣传贯彻培训,帮助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对《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等设计标准、评价标准、验收规程的准确理解,熟练掌握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应用技术,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得到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实施推广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⒈ 广西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自查表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对照 附件1广西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自查表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照.docx
⒉ 广西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核验表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对照 附件2广西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核验表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照.docx
⒊ 绿色建筑验收材料清单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对照 附件3绿色建筑验收材料清单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