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9〕329号 签发人:汪夏明
裴相春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理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单独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理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品质也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城市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不断产生,数量多、增长快,物业纠纷问题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热点话题,国家层面也不断加强各种研究和调研,积极探索物业行业发展新思路。为了顺应国家改革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民生问题,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良好健康发展,我厅联合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和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
2018年底,我厅先行开始开展修订《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对现行《条例》进行初次修订,形成《条例》修订稿第一稿。2019年以来,我厅多次召开《条例》修订工作会议,邀请部分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等,共同研讨我区物业行业新情况,做好《条例》修订工作。同时,我厅还组织调研组,前往重庆市、江苏省和河南省开展立法调研,组织相关起草人员前往上海学习该市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管以及物业监管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修订,2019年5月14日,自治区司法厅联合我厅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您提出的问题均有相关解决对策的内容。
二、关于探索成立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组长的小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业主筹建委员会,帮助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在七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以保证业主委员会顺利成立。
三、关于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
目前,《条例》修订工作已正式列入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对我区物业行业近年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都有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转变监管方式、采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规定,顺应了国家发展改革的趋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加强物业监管、降低业主委员会的门槛、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及处理物业矛盾纠纷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监管方面。除了前述几点,《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监管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降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门槛,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二是规范了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资料方面的事宜,针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资料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要求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规划总平面图资料、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专有部分面积清册、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资料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免费提供。三是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通过增设业委会成员行为禁止规定,严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方式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
(二)物业管理机构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监管管理”章节,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出具体规定,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的认定,根据有关单位要求提供首届业主大会筹备资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法定职责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家禽饲养、乱停车、乱摆卖、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具体法律责任,有利于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处理住宅小区的矛盾纠纷,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物业监管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参照河南省等地的立法经验,恢复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同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应用信用信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五)物业纠纷处理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目前《条例》正处于修订完善过程中,待《条例》正式出台后,我厅将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