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20]4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羁押中心项目有关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协调会上建设各方发表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筑红线外临时水电、临时道路计价问题。根据该工程合同协议书“6”的约定,“建筑红线外的临时水电和临时道路”不属于承包方工程承包范围;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划分,“建筑红线外临时水电、临时道路”费用不应列入建安工程造价中,而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因此,由承包方完成的“建筑红线外临时水电、临时道路”,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计价。
二、桩基检测专用道路、桩基声测管和试验桩桩帽计价问题。检验试验配合费中未包括桩基检测专用道路费用和桩基声测管制作费用,该工程桩基检测专用道路和桩基声测管制作可按经审定的《南宁市羁押中心项目主体土建工程—桩基检测配合方案》及有关规定计价;试验桩桩帽制作费用已包含在检验试验配合费中,不得另计算。
三、混凝土灌注桩超灌混凝土计价问题。该工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遇到土洞等地质原因造成超灌混凝土,若合同文件无约定,充盈系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出定额规定充盈系数1.30以外部分的混凝土,按其体积除以1.30套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四、二次搬运费计价问题。该工程围墙大部分建于高边坡上,因场地限制须二次或多次运输材料的费用,应按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共同确认数量和单价计算。
五、赶工措施费用及交叉施工费用问题。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可按经专家论证并经监理和业主确认的《赶工措施专项方案》及有关规定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