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9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要求,我厅开展了全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重新认定工作。经审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有20个单位的22项申请符合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一类或二类标准,同时有446人符合相应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标准,现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已转变管理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施工图审查进行委托和审查结论的批准。
二、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 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含建设部颁发的甲级资质及我厅颁发的乙、丙级资质)至2004年12月31日全部废止,除本次获得资质认定的审查机构外,其他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四、 原有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至2004年12月31日全部废止,除本次获得资格认定的审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五、 请获得本次资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05年1月10日至15日到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审查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须将原持有的资质证书交还。
六、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目前尚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原审查机构资质证书收回并交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