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06]3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依据《意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比例,并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以上各项规划经批准后要及时公布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三、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落实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