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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7-24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质[2006]1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有关表格式样可以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www.gxzljd.com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9月底前送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资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厅审批发证。
    
    四、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到2007年4月30日作废。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2、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