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07〕16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诉,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5855409)。
附件: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⒉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