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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二次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工作的预通知

2007-06-10 11:26:57 来源: 收藏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和全区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的要求,鉴于我厅2007年4月在全区开展的第一次建筑节能岗位培训,部分人员未能参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中旬起,在全区开展第二次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培训,使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悉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掌握建筑节能知识和技术,具备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
    未参加过我厅今年4月份建筑节能培训的以下人员: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枝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和教材
    以宣贯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和应用技术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及趋势;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标准与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与应用等。
培训教材由我厅统一组织编印。
四、培训时间、地点与方式
    培训时间从2007年7月中旬开始,分别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设点培训,其余城市就近参加。其中崇左市、贵港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河池市、百色市学员参加南宁市培训班;来宾市学员参加柳州市培训班;梧州市、贺州市学员参加桂林市培训班。每期全脱产培训2天。具体办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资料费)要求在报到时一次交清。参加培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其他事项
    (一)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我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节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上岗证明。
    (二)这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三)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
    (四)请各市建委(建设局)通知本辖区内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数报送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马世军,联系电话:0771-2260160),以便尽快组织开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