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90号
各市建委: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于2006年6月9日联合印发了桂建管〔2006〕50、51、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2005定额”)。为了掌握“2005定额”贯彻执行一年多来的情况,以进一步加大宣贯的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2005定额”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6年7月1日以来,本辖区内(包括市、县、区)实际使用“2005定额”的工程项目情况(见附件)。
(二)抽查2006年7月1日以来,执行“2005定额”计价文件(预算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文件各5份)的情况。
(三)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建质〔2006〕22号)中有关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7年10月10日~10月30日,由各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请各市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填写好后的附件表格报送我厅标准定额处。
(二)检查阶段:2007年11月5日~11月31日,由我厅组织检查组,分别到各市进行抽查,每个市抽查一个县(市)。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市建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览表
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定额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