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行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我区工程勘察的质量,提高岗位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工程勘察钻探记录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从2008年1月1 日起,凡是在我区从事工程勘察钻探记录员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工程勘察钻探记录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同时作为工程勘察类资质年检条件之一。其中 (一) 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只需参加培训认定,不要求参加考试。(二)凡不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参加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取得工程钻探记录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教材
《岩土工程勘察编录教材》(广西勘察设计协会,2007年)。
三、培训方式
采取全脱产学习形式,学习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时间共3天,其中集中培训时间2天;考核时间1天(理论考试及现场编录考核)。
四、考核颁证
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我厅颁发钻探记录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从事钻探记录工作的上岗证明。
五、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具体委托我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费、证书工本费等)要求在报到时一次交清。统一安排学员食宿,费用自理。
七、其它事项
(一)符合只需参加培训认定,不要求参加考试的学员请在报到时带上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以便进行资格审查;
(二)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高度重视本次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我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马世军,电话(传真):0771-2260160。具体开班时间和办班地点将根据报名人数及生源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工程勘察钻探记录员岗位培训报名回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