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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讲培训班的通知

2007-12-07 11:01:25 来源:桂建注字【2007】11号 收藏

桂建注字【2007】11号

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使全国从事城乡规划的专业人员及时掌握《城乡规范法》,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07年12月10日~13日在北京举办宣讲培训班。现将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讲培训班的通知》(建注函[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安排技术人员参加学习。
二、各单位将参加学习人员报名回执单于12月8日前报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由我中心统一报建设部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771-2260161   传真:0771-2260159。
 
附件: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讲培训班的通知(建注函[2007]50号).doc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