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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2006-03-17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规园[2006]13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今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6周年纪念日。为加强对《城市规划法》的宣传,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规划和法律意识,各地要认真结合建设部、监察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掀起《城市规划法》宣传高潮。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宣传内容包括城市规划法律、规章及最近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文件。采取包括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城市规划法》。要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与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结合起来,务必在4月前后形成宣传《城市规划法》的新高潮,使《城市规划法》深入人心。
   
    二、宣传活动要结合当前建设部、监察部开展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切实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宣传活动要有计划、措施和针对性,宣传活动纳入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到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工作的内容。
    
    三、我厅将召开有区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汇编》,在近期《广西日报》和4月出版的《广西城镇建设》杂志上刊登相关内容文章,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
    
    四、请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各辖区县(市)建设规划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五、请各地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中旬将本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宣传活动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0771—2260047、2260048  传真:0771—2260049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    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