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08〕12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42号),进一步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更好地掌握我区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各地核发“一书两证”的依据,是总体规划在具体城镇建设上的进一步深化落实,对指导我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请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2008年1月1日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式两套)报送我厅,并由我厅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市要督促所辖县(市)及时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备工作。
三、请各地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将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清单(包括规划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送我厅。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联系(联系人:吴丹,电话:0771-2260047,传真:0771-2260049)。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