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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8-06-25 17:38:26 来源:桂建人[2008]52号 收藏
桂建人[2008]52号
各市建委、市政局,各县建设局:
    为加强对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燃气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保障燃气企业安全生产、高效服务,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区燃气行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培训,使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悉国家燃气行业从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提高燃气行业操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使其具备在燃气行业从业的工作能力,提高服务效率。
    二、培训对象
    1、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
    2、全区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人;上述企业从事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和教材
    以宣贯国家和自治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燃气行业发展趋势现状;燃气行业政策法规;燃气行业标准与规范;燃气通用基础知识;燃气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燃气规划与经营管理等。培训教材由我厅统一组织编印。
    四、考核颁证及继续教育
    (一)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我厅颁发燃气行业岗位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上岗证明。     
    (二)燃气行业岗位证书实行每2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
    (三)持证人员必须在每一验证有效期(2年)内接受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才能进行岗位证书的年审验证。
    五、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具体委托我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费、证书工本费、考试费等)要求在报到时交清。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其它事项
    (一)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是进一步规范我区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今年下半年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对燃气行业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二)请各有关燃气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名单于7月10日前报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或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马世军,联系电话:0771-2260160;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联系人,莫  莹,电话(传真):0771-2260052。具体开班时间和办班地点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年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报名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