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50号
各市建委:
2007年10月22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7〕100号)文件,要求各市、各施工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但是,一部分企业和“三类人员”没有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现通知如下:我厅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不予受理,其证书自行失效。企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和重新考核。在证书失效期间,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如违反规定,我厅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规定进行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