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公告第106号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综合设计院、桂林市恒泰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提交的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增项、换证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增项及换证审查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增项及换证审查结果
序号 |
审查机构名称 |
申请审查的资质内容 |
审查意见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综合设计院 |
房屋建筑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换证 |
同意房屋建筑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至2009年9月25日 |
2 |
桂林市恒泰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增项 |
不同意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 |
市政基础设施(给水)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增项 |
不同意市政基础设施(给水)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 | ||
市政基础设施(排水)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增项 |
不同意市政基础设施(排水)工程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 |
说明:
1、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原因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请有关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后,即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厅服务窗口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请审查意见为同意且按审批权限由我厅负责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5个工作日之后,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及单位证明,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厅服务窗口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证书,原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需交回原有资质证书的全部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