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08]20号
为了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系统防震减灾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方面
(一)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1、加快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2009年6月30日前,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中。其他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篇章,对城市地震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科学指导城区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散、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进行分析,对城市的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对城市建(构)筑物的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分布进行控制,对避险场所的面积、容量、分布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做出具体规划和要求,并提出避震疏散、预防次生灾害、生命线工程、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防震减灾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措施,使城市建设满足防震减灾要求,使城市防震减灾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
2、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审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有城市防震减灾篇章,作为强制性内容审查。在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中,涉及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总量等相关指标的规划要求,作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施,作为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具的规划条件。
(二)开展避难场所备案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避难场所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2009年6月30日前,各市完成避难场所登记工作。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记录各避难场所的面积、容积、位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报我厅统一编号登记,并按照我厅的总体部署,在避难场所统一公布挂牌。
2、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有关城市完成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分年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城市应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的要求,加快避难场所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勘察设计方面
(一)实施抗震设计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08年7月新发布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各市要认真做好新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培训,同时,要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鉴于南宁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城市,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勘察设计单位对上述城市的工程建设,以及全区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宜按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提高1个烈度进行勘察设计。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扩大提高1度设防建筑的区域和范围。
(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性能。研究、引进各地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包括农村建筑抗震实用新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结合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政策,限制或禁止使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悬浮楼梯,限制砖混、砖木建筑的使用范围。
(四)从严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的规定,我厅将继续抓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专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超限专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必须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承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中,必须切实加强监管。
三、施工方面
(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定,强化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落实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大型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许可要严格把关。继续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管理,在施工许可之前,对工程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内容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抗震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加快对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特别是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广电、通信、住宅小区等人群聚集的重要建筑,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评估结构安全影响程度,并划分为基本安全、危险和需要进一步鉴定三类。基本安全的可继续使用,但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否则,要采取措施进行抗震加固;危险建筑要设立警示标志,不得使用,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排险加固或拆除重建。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
(一)制定防震减灾应急预案。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市政公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初稿。各地要严格执行《2008年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桂防震发[2008]1号),各单位在2006年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制定新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城市园林和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和道路、桥梁涵洞的受损情况,对损坏的设施要立即进行抢险、抢修。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力争尽快消除,确保使用安全。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景区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
五、村镇民居方面
(一)抓紧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并抓紧村镇规划编制,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火灾、水灾)等内容,将防震减灾纳入村镇规划的重要内容。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塌陷、滑坡、泥石流、洪水、雷电等易发生灾害地段。
(二)加强村镇民居规划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一要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强对村镇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抗震减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落到实处。二要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编制单易懂、经济实用,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农村民居抗震建设图集,包括抗震设计、施工、鉴定手册,引导农民纠正不良的建房习惯。培训农村工匠,完善民居建设管理工作机制,使村镇抗震工作走上正轨,逐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
(三)稳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一是加强生命线工程和避难场所建设,提高村镇一级的防震减灾设施水平。二是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注意坚持“五个结合”,即预防为主与救助相结合、重点防御为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固改造为主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农民投入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提高抗震性能为主与改善村容村貌相结合;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试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我区农村民居到2020年能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其他工作
(一)办事机构
1、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对全区工程性防御措施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包括抗震规划、抗震标准、抗震设计、抗震加固、民居抗震等),统筹城乡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抗震工作,提高城乡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抗震性能。位于抗震设防区内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2、建立健全市政防震减灾管理机构。加强市政公用行业防震减灾技术指导与服务,推进行业防震减灾工作,提出有关建议并出台政策法规性文件。
3、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县建设局――乡镇建管站――村庄建设助理员(建筑工匠)的村镇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1、加大防震减灾知识培训教育力度。充分吸取四川汶川大地震的警醒和启示,广泛开展震时自救和震后互救的培训教育。帮助公众树立科学的防震减灾观,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公众抵御自然灾害的心里承受力。
2、多渠道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免费发放资料画册、举办抗震建造技能培训班和组织专家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桂建办[2006]34号),请各单位按照我厅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完善我区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2、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9年组织一次应预案演练活动。演练的目的在于检验地震应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通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应预案。如:志愿者统一调度、社区科学自救、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等等。
我厅相关处室将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全区建设系统加强防震减灾管理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