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09]11号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全区启用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设计证书)启用后,我厅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及《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规定的新标准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使用新版设计证书打印,有效期为5年。
二、新版设计证书不分等级,各级审批部门各自发证,同一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均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
三、新版设计证书启用之前所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设计证书),在其资质证书标明的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四、新版设计证书启用后,旧版设计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时,可使用新版设计证书打印,但其有效期标明至2010年3月31日止。
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的规定,所有旧版设计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作废。
广西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