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发[2005]91号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7号)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5号)的精神,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此次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区开展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认定申报人员范围
(一)此次考核认定申报,仅限于在我区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中,分别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矿物、机械等专业工程设计的人员。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一律不得再申报参加此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各专业考核认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7号)等4个文件中规定的相应专业考核认定条件进行申报。
上述4个文件不再印发,请有关人员自行登录广西建设信息网(http://www.ncflgw.com)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阅。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考核认定时,每一申报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申报考核认定的专业提交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二)证明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主要包括:
1、学历或学位证书;
2、职业道德表现证明;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业绩成果证明(按申报条件规定的数量及规模,提供相应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及图纸上图签部位的复印件,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或图纸需与申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完成 专业工程设计主要项目业绩”表填报的项目相对应);
5、本人担任单位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6、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相应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的个人获奖证书或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原始申报表)及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
7、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
五、其它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不接受个人自行申报。
(二)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重复申报。
(三)申报各专业考核认定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请申报人从广西建设信息网(http://www.ncflgw.com)下载后,按A4纸的规格制作(双面打印)。
(四)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经核查后将退回申报人工作单位,其复印件请按A4纸的规格复印,每份复印件上需由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申报表分开单独装订成册。
(五)申报人及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效、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的内容相符。凡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时,将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六)申报表中填写的工程项目规模及等级,一律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规定进行划分。
(七)对于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工程设计单位工作未满1年者,其业绩及职业道德证明材料需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在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八)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交按附表样式制作的《注册 工程师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文字表格、电子文档各1份。
(九)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考核认定申报费用800元,请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交清。
(十)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于2006年1月6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及申报费用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6楼,邮编:530022),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