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9]52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型项目负责人制度。在我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聘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的人员为项目经理,作为小型项目工程施工负责人,承担相应施工业务。
凡持有由我厅核发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含取得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的在职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汇总,报所在市建委初审后,上报我厅;经我厅认定合格后,可以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办理时间及要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附件1)。
二、各建筑业企业自聘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其中之一。其中《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的投标条件,承担小型项目的施工管理。
三、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范围和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业企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并按专业范围、工程类型标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四、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服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等提升业务素质的培训。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
2.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3.部分专业注册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摘自建市[2007]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28条规定,为做好我区小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制度,现制定《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条件
(一)持有自治区建设厅核发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在岗人员;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办理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报名程序: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相结合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先通过“开云官方网址”(www.ncflgw.com),如实、准确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请表》(附件1),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市建委申报。
(二)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请表》(附件1)、自治区建设厅核发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请汇总表》(附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寸近照二张。
(三)企业申报时间为: 2009年7月31日前。
三、审核及发证
(一)审核:由市建委负责初审,主要对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相关内容进行网上和书面审核。将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料、《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2)、初审情况总结,于2009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
自治区建设厅成立《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
(二)发证:凡经自治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将公示10天。无异议的,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
《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专业原则上按原《项目经理证书》所列的内容填写,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和装饰装修等6个专业。每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三)《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有效期5年。
四、监管
小型项目负责人的监管由广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继续教育。为提高小型项目负责人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具体业务培训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0个学时。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建设厅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等信息。
(三)《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有效期内,执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建设厅将注销其《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小型项目经理名义执业的,涂改、复制和转借《证书》的;
2、超范围承揽业务的;
3、发生安全事故或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5、脱离建筑施工岗位2年以上的;
6、已取得建造师资格和其他情况的。
五、工作要求
小型项目负责人认定和发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在换发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771-2260118、2260057、2260138
传真:0771-2260057
附件:⒈ 《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请表》
⒉ 《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