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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第四季度第一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09]112号)

2009-12-08 10:44:24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收藏

桂建管〔2009〕112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我区2009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安排,2009年10月下旬,我厅组织了3个检查组,对河池、崇左、防城港、北海、钦州、桂林6市及所辖的金城江区、大化、巴马、天等、上思、浦北、阳朔、灌阳、灵川、临桂、恭城11个县(区)进行了第四季度第一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在建项目参建各方的履职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共检查了49个在建项目,其中公共建筑21个、住宅工程27个、市政工程1个;总建筑面积144.16万㎡,总造价19.30亿元;共涉及48家建设单位、46家施工企业和36家监理企业;共发出11份整改建议书,其中6份停工整改建议书、5份隐患整改建议书。
    二、各方履行职责情况
    (一)建设单位
    个别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审查监理企业资质,将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理。如上思县宝龙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思县龙江半岛花园R3组团项目工程,防城港市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海岸一期项目工程,这两个工程均委托给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南宁市荣松人防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
    (二)监理企业
    1. 部分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部人员管理混乱。总监履职到位率不高,一些工程总监甚至未按规定参加工地例会和各分部验收会议,未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许多监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件资料均为复印件,且无公司盖章确认,无法证明其合法身份。
    2. 监理企业对进场材料、设备审批和施工工序、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本次检查发现监理企业对此项的把关普遍不够严格,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凌乱无序,既不清楚施工现场人员、材料情况和各种设备、机械的运转情况,也不了解各种施工工序的实施步骤,监理人员仅凭以往工作经验进行管理,导致许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 许多监理企业的监理资料整理欠规范。绝大多数的监理企业在管理上过分偏重于实体质量,忽视了资料的管理工作,资料大多闭门造车、弄虚作假,致使留在工程档案中的资料缺乏真实性,不利于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跟踪管理。
    (三)施工企业
    1. 施工企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本次检查发现许多施工企业给工程项目部配备的人员不足,尤其是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严重不足。个别工程甚至未配备安全员和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无专人负责,无任何安全资料,一些井架、电锯等用电设备无专人负责,放任自流。
    2. 施工企业未认真履行对项目部的质量安全检查职责。有的施工企业未能按《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广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项目部进行检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依然不规范。
    3. 部分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质量控制力度不足。
    三、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问题
    (一)质量问题
    1. 许多工程的模板实际搭设与方案不符,木支撑不垂直,尾径偏小,不符合规范要求。
    2. 绝大多数工程使用的砂浆塑化剂无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
    3. 大部分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无可靠计量设施,基本未做到按配合比称量上料。
    4. 楼梯砼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要求,多为水平缝,且留设位置不对。
    5. 现场钢筋制作问题依然较多,部分箍筋未按要求设置135°抗震弯钩且搭接区未加密,楼板底筋保护层垫块和面筋支撑筋分布稀疏,未能起到相应的分离保护作用。
    6. 大多数工程的砼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和放置,标识不清,为无效试块。
    7. 构造柱主筋偏位的情况普遍存在,且部分构造柱马牙槎留设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
    8. 梁柱节点砼强度不一致时,未有任何资料证实梁柱节点砼的强度。
    (二)安全问题
    1. 施工临时用电:大部分工程用电设备未做接零保护,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参数选择错误,一个开关箱控制多台设备的现象比较普遍。
    2. 脚手架:个别工程脚手架高度未跟上施工进度,部分脚手架立杆设在后浇带或悬挑结构上。
    3. 文明施工:大部分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工地无大门、无围墙,个别工地在在建建筑物内设置工人集体宿舍,居住条件恶劣。
    4. 安全防护:部分临边、洞口、卸料平台边防护不严。
    5. 机械设备:个别工程的井架、塔吊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备案,未指派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四、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12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
    (二)对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公司例行检查和项目部自查制度不落实,且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涉及的7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对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南宁市荣松人防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作专题汇报。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5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的5家施工企业和4家监理企业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见附件3)。
    (五)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12家施工企业和7家监理企业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情况报送我厅建管处。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 通报批评的项目一览表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