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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第四季度第二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0]10号)

2010-01-19 14:51:23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收藏

桂建管〔2010〕10号

各市建委:
    根据2009年全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安排,2009年11月,我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南宁、柳州、玉林、贵港、贺州、梧州、百色7市及武鸣、宾阳、鹿寨、融水、三江、兴安、全州、资源、容县、贵港市港南区、苍梧、富川、那坡、隆林、乐业等15个县(区)进行了第四季度第二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在建项目参建各方的履职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状况等。检查组共抽查了64个在建项目,其中公共建筑20个、住宅工程42个、市政工程2个,总建筑面积158.68万m2,总造价17.73亿元;共涉及64家建设单位、62家施工企业和40家监理企业;共发出26份整改建议书,其中13份停工整改建议书、13份隐患整改建议书。此外,检查组还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11个工程项目做了调查笔录。
    二、各方履行职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理企业
    1.总监到位率低。本次检查发现,区外监理企业和区内部分监理企业在监理本地工程时,总监的到位率都比较低。如一些受检工程在检查的时候总监无法到场;有的虽然受检时到场,但是对工程概况不明,明显缺乏对工程的了解和管理。
    2.“重安全、轻质量”。本次检查发现,现场监理向施工企业发出了大量的监理通知书,但是内容多为安全问题,且避重就轻,对工程中明显存在的质量问题只字不提,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有所弱化。
    3.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缺乏有效的监管。按照《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被当地监督机构列为重点监督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必需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但本次检查所涉及的重点监督工程中,监理企业基本没有对监理部实行制度化的检查,无检查记录。
    (二)施工企业
    1.工程项目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本次检查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没有依照规定足额配备;一些工程虽足额配备安全员,但未持有“三证”,不符合上岗要求。此外,部分区外企业未能提供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在本地聘用管理人员有效的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文件,施工企业与现场管理人员的从属不清。
    2.施工企业的逐层检查制度不健全。许多施工企业未认真履行对项目部的检查职责,有的施工企业未对项目部进行检查,有的以项目部自查代替企业巡查,有的虽开展了检查但未做检查记录,三级检查制度较混乱。
    3.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不认真整改。部分施工企业不能认真对照检查组发出的整改建议书按时完成整改。检查组对一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了复查,发现这些工程绝大多数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给检查组的回复资料多为“闭门造车”,敷衍了事,根本未针对整改建议书中提及的问题进行逐一有效的整改。
    三、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存在问题
    (一)质量问题
    1.部分使用泵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做塌落度检查试验,无试验检查记录;部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现场无可靠计量设施,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大部分砂浆外加剂无型式检验报告;部分工程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和放置,个别工程甚至无标准养护试块;混凝土缺陷处理不规范,未制定混凝土缺陷修补专项方案。
    2. 各种构造柱、暗柱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在端部加密箍筋,且主筋偏位现象较严重;钢筋加工制作、安装连接不规范;部分工地存在圆盘钢筋调直时超拉、箍筋平直段长度不足、顶层柱梁主筋锚固长度不足、柱梁主筋搭接区段位置和长度不符要求、焊接和绑扎随意等问题;梁板与柱交接处混凝土强度不一致时,未留此处的混凝土抗压试块;装饰柱与结构梁板一起浇捣混凝土,致使结构传力方式改变;部分工程未能提供钢筋首件焊报告和混凝土开盘鉴定报告。
    3. 应做变形观测的工程未能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观测。
    (二)安全问题
    1.施工临时用电:电箱设置不合理,部分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参数选择错误,楼层移动式开关箱无防护门,一个开关箱控制多台设备的现象较普遍。
    2.脚手架:大部分工程脚手架缺横向扫地杆,且多为柔性拉结,只拉不顶。
    3.模板工程:大部分采用木支撑的工程,材质、尾径不符合要求,且缺少水平拉结,底部垫砖、接长使用等现象较为普遍。
    4.安全防护:大部分工程临边防护不严,“三宝”、“四口”防护不到位,对工地易发事故部位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5.机械设备:个别工程的井架、塔吊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备案,有的甚至未进行检测和调试验收就使用。
    四、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合格或未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13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企业经过整改自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送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将整改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
    (二)对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公司例行检查和项目部自查制度不落实致使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涉及的或未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7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在整改合格前,企业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企业经过整改自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送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将整改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
    (三)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见附件3)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1.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通报批评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一览表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