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关于举办我区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第14、15、16期)的通知

2010-09-27 19:07:38 来源:桂建注[2010]17号 收藏

桂建注[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人[2008]77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我区二级建造师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持证人员顺利通过延续注册,定于2010年10月在百色、来宾、河池等三市举办我区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第14、15、16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注册有效期在2011年底前到期,自愿要求参加必修课培训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各市注册到期名单及参训人员安排已发布在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gxzczx/,请各单位登陆网站下载)
    (二)原已取得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但未按时注册,现要求继续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与组织管理、建设工程新技术、建设工程投资与进度控制等。
    三、培训学时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周期内每位二级建造师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本期安排必修课培训60学时。
    四、培训班期次、参训人员及时间地点安排
    (一)第14期培训班(百色市)
    培训班报到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下午14:30-21:00,集中培训时间:10月13日至10月17日;
    报到及培训地点:百色市瑞丰大酒店(百色市城北二路5号)。
   (二)第15期培训班(来宾市)
    培训班报到时间:2010年10月14日下午14:30-21:00,集中培训时间:10月15日至10月19日;
    报到及培训地点:来宾市国际大酒店(来宾市维林大道68号)。
    (三)第16期培训班(河池市)
    培训班报到时间:2010年10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21:00,集中培训时间:10月20日至10月24日;
    报到及培训地点:河池市河池大酒店(河池市新建路102号)。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480元/人(含教材费、考试考务费等),要求在报到时交纳。
    六、报名程序
    我区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报名采用先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请各位参训人员须按照此步骤进行报名):
    (一)步骤一:网上报名
     即日起,参加培训班学员需登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gxzczx/)“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点击“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市)”进入,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经由单位盖章认可。
    (二)步骤二:现场确认
    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报名表到各相应的酒店大堂,办理培训相关手续。
    七、考核方式及证书效用
    培训班学员须参加考试,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并登记相应的学时。该证书作为今后申请延续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其它事项
    (一)我区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在百色、来宾、河池市各安排一期培训班,请各有关单位(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已按期次安排好名单培训的学员须按时参加培训,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需经由单位书面请假。
    (三)培训班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参训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参加培训,并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要求,对因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进行学时登记。
    (四)参训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考试时出示)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严禁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培训班联系人:马世军、黄自娟,联系电话:0771-2260160(兼传真)、5535077;
   
    附件:1.参加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第14期)人员名单.xls
             2.参加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第15期)人员名单.xls
             3.参加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班(第16期)人员名单.xls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