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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2012-04-17 11:17:28 来源: 收藏

桂建城〔2012〕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北海市、贺州市水利局,各城市供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106项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要求,现就加强城市供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从2012年3月下旬开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检测指标,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厂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检测全区68个城市供水企业的79个水样(已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年下半年组织的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活动的14个设区市和7个县级市的城市供水企业不参加本次检测)。检测费用采取自治区补助一点、县财政补贴一点、供水企业支付一点的“三个一点”方式筹集。检测报告由各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送我厅城建处,同时抄报各有关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一)请各市、县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67号)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吸取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步伐。

    ⒈ 来宾、崇左两市,要加快推进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争于2012年8月开工,年内建成。

    ⒉ 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地方水质监测站的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督促各地水质监测站加快通过自治区级计量认证工作,建立健全我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水质检测从水源水到出厂水、管网水的全过程覆盖。

    检测机构资质已过有效期的监测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复查认证工作。在保持原有认证项目和检测能力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监测站改善检测环境,充实仪器设备,加强队伍建设,增加认证项目和提高检测能力。到2013年末,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4个中心城市力争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到2015年末,其他设区城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106项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县城所在地城镇水质监测站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检验指标的检测能力;其他城镇水厂具备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2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应发挥区网中心站的优势,积极帮助各监测站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为各监测站的资质认证做好咨询和指导工作。

    (二)各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工作,推广水质在线仪表的应用,提高供水水质的监测水平和出现异常结果的反应及处理能力。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针对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106项水质检测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要求,各市、县务必加快对城镇水厂落后的制水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工作,确保补水水质达标。5月中旬前,各城镇水厂应根据具体情况,重点对滤池进行改造,并配齐有残液自动分离排放装置、二氧化氯发生器等设施设备。我厅将于今年5月下旬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区县城以上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今后项目建设支持上,相应减低支持力度。

    四、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重大突发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并保证每年一次的预演,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准备工作,确保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电话:0771—2264307

    附件:⒈ 开展水质监督检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名单(含水样个数)

          ⒉ 需改造滤池、配置新型二氧化氯发生器的城市供水企业名单

          ⒊ 改造滤池、配置新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技术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