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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4号)

2018-11-30 10:45:3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4号

陆崇艺(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15)0010758):

    经查,2017年12月11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州县中医医院业务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州县中医医院业务综合楼工程项目工地“12•11”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龙政函〔2018〕73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排查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被短接失效这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并纠正在使用塔吊进行吊运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实行封闭管理等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