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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03-25 16:48: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担保(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的作用,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我厅牵头起草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晓明,联系电话:0771-2260058,工作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担保(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的作用,规范工程担保市场,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担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相关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将其营业执照、经营资格等信息上传至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一体化平台,供招标人、投标人查询。

    三、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是具有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开具保险保函的保险公司,应是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具工程担保保函的专业担保公司,应是取得资信等级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

    四、工程担保应当使用标准格式文本。保函开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于中小型银行、中小型担保公司,特别是外省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外省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函接收单位有权通过函询查证等方式,核实保函的真实有效性。对不能查证属实的,保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对于伪造保函的,保函接收单位应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