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打造简易、快捷、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申请材料
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时,不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备注:相应人员名单须在企业提交的申报表的对应位置正确填写)。
(二)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取消设区市对拟开发项目建设面积超过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初审,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接收材料的相关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3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密封转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相关部门须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转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企业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简化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证书)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公司地址)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可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