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9年6月11日,我厅发文征求各单位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1-5881296、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343501513@qq.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再次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工程用户质量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按照《广西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要求,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合同约定全装修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工程开工建设前,包含装饰装修施工图在内的设计文件应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在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合同约定毛坯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施工开始前依法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当竣工验收前确定需增加全装修施工,且施工单位为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宜注明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单位工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并在工地现场或者售楼部显著位置张挂公布;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监管。
三、实行实体样板制度。全装修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制作实体样板房,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实体样板房质量标准一致;住宅小区各单位楼栋的实体样板房及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应当保留至该单位楼栋交付给住宅业主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体样板制度实施细则。
四、实施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内容包括室内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及甲醛、苯、氡、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等,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五、严格竣工验收标准。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GB50210)、《广西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逐套验收。全装修住宅工程进行逐套验收时,可不在楼地面保留水电布线位置痕迹,但应在逐套验收记录中标明水电布线位置;空间尺寸的测量应在全装修施工前进行,逐套验收记录中应标明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宅业主。对已销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告知业主逐套验收实施的时间;业主可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其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业主现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六、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公众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一定的时间段进行。
七、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受理途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并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桂建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及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