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工程用户质量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宜,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9年6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含电子文档)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1-5881296、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343501513@qq.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工程用户质量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按照《广西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要求,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合同约定全装修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规避监管。装修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宜注明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单位工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并在工地现场或者售楼部显著位置张挂公布。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装饰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并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监管。
三、实行实体样板验收制度。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制作实体样板房,实体样板房及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应当保留至住宅小区整体交房后六个月。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制作实体样板房,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实体样板房质量标准一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体样板验收制度实施细则。
四、实施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内容包括室内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及甲醛、苯、TVOC、氨和氡等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等,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五、严格竣工验收标准。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GB50210)、《广西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逐套验收。全装修住宅工程进行逐套验收时,可不在楼地面保留水电布线位置痕迹,但应在逐套验收记录中标明水电布线位置;空间尺寸的测量应在全装修施工前进行,逐套验收记录中应标明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应由每户住宅业主签认后作为工程验收、备案的依据。对已销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告知业主逐套验收实施的时间,业主可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其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对业主现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六、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设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公众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全装修实体质量情况。“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一定的时间段进行。
八、规范验房人员的执业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出台验房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规则,引导住宅用户合理维权,打击恶意敲诈勒索和故意串联煽动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九、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受理途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并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桂建发〔2017〕8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及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