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精神,我办制定了《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2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审批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项目(非重大工程)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业务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核准或备案)到实现开工、最后办理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取分阶段并联审批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按照运行要求实现分阶段“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系统、统一代码、统一监管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功能,依托审批系统管理平台,建立全流程部门协同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 “联合测试”“联合勘测” “多图联审” “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原则上,立项用地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每个阶段按职责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的工作规程,规程应包括本阶段的审批事项,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多部门运行环节设计、时间节点等内容。
(二)制定本阶段统一的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和材料清单。
(三)各阶段综合窗口负责本阶段项目申请材料的统一接收、流转和送达。
(四)组织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协调审批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督促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在时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对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六)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额外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凡是能够通过网络共享使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够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 并联审批协办部门职责。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协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阶段的审批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要求,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配合牵头部门协调工作安排,完成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阶段划分及部门权责。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
协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安全、文化和旅游、人防、地震、林业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具人防设计条件、项目环评文件(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前完成)等。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
协办部门:地震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设计方案审查(消防、地震、城市设计、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海绵城市等设计要求的综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协办部门:发展改革、人防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办理事项: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四)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协办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安全监管、人防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办理事项:联合验收(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完成验收。
(五)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申请。按照合法、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在不改变前置关系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对审批事项按需申请并联审批。同时,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分项办理。
第十二条 一窗收件。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内容,只需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并联审批项目申请后,应立即通过审批系统将信息同步发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按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管理平台向综合服务窗口发送审查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可以作为后续审批依据,不再由申请人征求上述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联合审批。对并联审批中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合审批为辅。
第十六条 一窗出件。在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由牵头部门作出办结处理意见,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并发放相应证照。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时限按项目类别分:
政府投资类项目10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90个工作日(其中,带方案出让类项目50个工作日);公路工程类项目100个工作日,水利工程类项目10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或行政审批局)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