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审改办〔201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要求,现将《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实施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措施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服务事项清单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相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细化完善配套措施。要严格按照改革要求,强化组织实施,细化工作安排,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申请材料等。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对下放的事项,要厘清自治区、市两级审批权限,做好工作衔接,制定承接的具体措施,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合并的事项,要明确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明确政府内部协作运行方式和相关要求。对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使审批时序更符合工作实际。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从事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