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势分析提供依据,我部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20号),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二、 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组织与实施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业主、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报送时间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 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二)“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对瞒报、漏报、虚报的,将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张跃群
电话:010-58933327;传真:010-58933919
电子信箱:zhangyq@cein.gov.cn
(2)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附件:1.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2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