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机构、具体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并于2007年6月12日前报送我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县)辖区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企业)通过“资质身份认证锁”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建支付01表)并下载打印,经发包人、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表,各市建委(建设局)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联系人: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曹桂生
自治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 陈艳竹
联系电话:0771-2260059、2260058;传真:0771-2260216;
电子信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